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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女,汉族,1991年5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甲,男,壮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

  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一,男,壮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

  委托代理人林钻友,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某,女,汉族,1954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林某,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蒋某、曾甲因与被上诉人覃一、原审被告苏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