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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莫名多4张卡 未经同意代办银行卡涉违法

  律师

  未经同意代办银行卡涉违法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介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同时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银行卡可以由他人代办。如果银行在为学校学生办理银行卡时核实了代办人身份,则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未依法核实,则需承担警告、罚款、纪律处分,直至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

  常莎表示,从学校的角度来看,如经核实学生确不知情,校方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从法律角度来讲,第三方正常为集体人群办理银行卡,也属于委托代理行为,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一般情况下第三方要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也需要单位出具说明并和开户银行签订协议。另外应指出“第三方”在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为未成年人办理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