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从业人员纳入监管之中
谢东认为,此次实施的办法的第一个亮点是把原来标题中的“游客”变为了“旅游”,也就是说,适用范围从游客扩展到了旅游从业人员。
根据办法,旅游从业人员被纳入记录的旅游不文明行为有五类,包括价格欺诈,侮辱、殴打、胁迫游客等(详见附表)。市旅游执法总队副总队长谢东举例说:“比如导游或领队在带团过程中给游客讲黄段子、摆不文雅的龙门阵,都属于不文明行为。”而业界人士认为,如果旅游从业人员真是涉嫌价格欺诈、欺骗诱导游客消费,可能还不只是不文明那么简单,还可能违反《旅游法》。
对游客来说,新的办法规定有9种不文明行为要被记录,这比原来的办法多出了两种(详见附表)。同时,办法还规定,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对监护人进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这就明确了未成年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后谁来担责的问题。
另据谢东介绍,原办法中只有“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这种不文明旅游行为,新办法则增加了“违反旅游场所规定”这句话,这意味着游客在景区、公园等场所应遵守秩序和相关规定。
记录的信息最长可保存5年
根据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包括以下几项: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户籍省份;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不文明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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