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因怀疑被害人有外遇,长期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多次扬言要杀死被害人,为了不让被害人离开,还曾威胁要杀死被害人的大儿子和兄弟,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犯罪动机;案发当日,被告人不仅对被害人头、面部等要害部位多次击打,并用手掐、用数据线勒被害人脖子,足以反映其欲杀死被害人的目的;被害人反映案发当日呼救被阻止,因憋气装死才使得被告人停止暴力,这些事实虽被告人当庭予以否认,但被告人关于相关事实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常理不符,结合被告人的家暴史,以及其儿子的证言,对被害人的陈述,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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