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叶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年龄、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至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决定对叶某减轻处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越秀法院通过庭前社会调查了解到叶某父母离异,父亲与叶某没有来往,母亲改嫁他乡,平时并无对其监护、管教,叶某与外祖父母相依为命,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初中毕业后一边读书一边在网吧工作,从2009年开始钻研计算机技术。结合其特殊成长背景,法院安排对其进行心理测评,测评结果显示叶某承认自身的偏离行为,关心社会问题和争端,对心理治疗的干预反应良好。该案宣判后,法院还与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等机构组成联合帮教组,从缓刑适用、工作安置、生活关怀等各方面对叶某进行跟踪帮教。
越秀法院根据叶某的特点制定了帮教措施。目前,原本只有初中文化、家境贫寒的叶某,拥有了稳定的工作和住所,通过接受计算机网络专业教育,在判后帮教一年之内就做出了引起国家安全部门重视的成绩,帮教效果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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