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遭遇家庭冷暴力的取证,将成为实践中必然面临的难题。如果到法院以遭受“冷暴力”为由提出离婚,将会遇到举证困难,其行为的结果通常看不见伤痕,无法做出伤情鉴定,但这并不等于受害者就无法获得证据。公安机关的报警、接警、出警记录、询问笔录,以及保存的调解书、保证书、担保书、悔过书、通话录音;医疗机构保管的诊疗材料、病例、鉴定意见;子女、父母或其他亲戚朋友提供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以国家的司法力量对家庭冷暴力侵害人进行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将是势在必行,如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冷暴力投诉受理机构,配备心理疏导人员并做好接待记录;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举证难的“冷暴力”案件,法官在审理时需通过自身的敏锐观察,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发现当事人有“冷暴力”的表现或倾向时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离婚,而不能一味等待当事人提供“充足”的证据后再作判决。
除了法律途径,发动妇联、工会、街道社区、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构建遍布城乡的反家庭冷暴力的社会支持网络系统。此外,夫妻双方都要有自立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家庭冷暴力不能一味抱着“有容乃大”的态度,要学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将“精神侵害”扼杀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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