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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贩毒 称遭威胁才找毒源

  女子马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查获,取保候审期间,她伙同他人前往广东购买了近2公斤毒品运回北京,后被警方查获。昨天,该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庭上,马某称曾两次给公安机关提供涉毒线索以图戴罪立功,此次前往广东也是为运毒回京后将毒品及涉毒人员举报给公安机关。

  □指控

  团伙驾车运毒进京被抓

  昨天上午10点,马某和同伙傅某、赵某及上家扈某4名被告人被带进法庭。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傅某共同预谋到广东购买毒品并运回北京市后向他人出售,遂于2015年4月18日伙同被告人宋某(已另案处理)从北京市赶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马某、傅某于同年4月21日,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扈某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1998。95克。

  马某、傅某、宋某于同年4月22日携带所购得的毒品驾车返回北京市。途中,马某指使被告人赵某于当日14时许,驾车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高速白古屯服务区接应傅某、宋某另行返京。

  后马某携带毒品单独驾车行至通州区某小区北门外西侧楼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其所驾车辆内藏匿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998。95克及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66克均被当场起获。赵某驾车搭载傅某、宋某行至京津高速台湖收费站时,被警方查获。扈某作案后于2015年6月5日被查获归案,其住处藏匿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2克同时被起获。

  另外,被告人扈某于2013年11月底,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以每克80元的价格向吴某(已判刑)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被告人赵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市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1年9月20日被假释(2015年5月17日假释考验期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傅某、扈某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该4人责任。

  检方发现被告人遗漏罪行

  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马某有遗漏的罪行。2014年2月17日,在马某租住的位于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郎各庄村的某公寓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从马某租住的该房间及马某租用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中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4包(共计245。75克),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6片(共计2。35克)。公诉人

  介绍,案发时因马某处哺乳期,因此被取保候审,其间曾有两次戴罪立功表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曾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根据《刑法》规定,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