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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不足无资格证 取消教师资格身高要求

  正因为如此,这些年来,随着公众和媒体的不断呼吁,一些省份,比如四川、江西、广西等地,都已经纷纷宣布,取消身高与教师资格挂钩的相关规定。这种做法,也得到了公众的认同和赞许。

  不过,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不清楚,到底还有哪些地方在执行类似的规定。或可以预料,如果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范,未来一些地方一些学子,依然可能遭遇小李那样的遭遇。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还是1995年实施的《教师资格条例》,都没有对申报教师资格的身高做出过具体要求。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身体条件,“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这导致,不同的省份,对于教师身体条件要求,有着不一样的规定。有些地方,依据《高等师范院校体检标准》、《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才有所谓的身高要求。

  但是,根据立法法的要求,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换句话说,在《教师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将身高与教师资格挂钩,从而减损公民权益的做法,是得不到上位法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