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 个人无权撤销非遗项目
针对袁益中的诉求,西城区政府辩称,其并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机关,也无权力撤销非遗项目。
西城区政府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任何个人,个人无权申请撤销。
西城区文委则称,西城区政府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具体工作符合法定程序。该项目的申请单位是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协会,西城区文委专门为此实地调查,该项目真实存在。该项目立项以来,西城区文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了宣传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该规定没将区政府、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列入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范畴,且现行法律并无必须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袁益中的诉求。
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庭审焦点进行了激烈争辩,并各自举证质证。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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