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269人被处理,其中60名市管干部被批评教育,11人被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6人。该窝案有9人被党纪立案审查,其中县级干部3人;1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咸宁市纪委就廖建鸣干预司法活动问题,责成市中院、市检察院纪检组启动纠错追责机制,2名责任人受到组织处理。
人物事件
免职
2016年4月3日据咸宁市纪委消息:廖建鸣因涉嫌严重违纪,咸宁市委已决定免去其崇阳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崇阳县人大常委会已决定免去其崇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崇阳县委已决定免去其崇阳县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职务
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28日,因受贿、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3465元、美元8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廖建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71809元、美元1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廖建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发票和开具的假发票予以报销,侵吞公款1304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鉴于被告人廖建鸣与廖成义约定收受房屋一套,因廖建鸣未实际占有该房屋,应认定该部分受贿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廖建鸣到案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廖建鸣已全部退缴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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