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西陆频道 > 正文

替跑猝死案开庭 原告索赔123万余元

  原告认为,吴某某作为男性当天使用从李某某处转让的女性参赛号码布进入赛道参加比赛并跑完全场,赛事运营方没有对吴某某进行劝告阻拦,没有终止其冒名顶替参赛的资格,直到其在比赛终点处倒地,不治身亡。赛事运营方没有尽到基本的监管义务。赛事运营方在参赛包发放、比赛检录等方面存在疏失,应当对吴某某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李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报名参加比赛,但在赛前违规转让该参赛资格,违背了比赛名额不得私自转让的基本规程,亦应对受让人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赛事运营方认为,其对吴某某不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赛事检录行为与运动员在比赛中的猝死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吴某某在比赛中没有受到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赛事运营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而违规转让号码布行为侵害了赛事的利益。

  被告李某某认为,其与尤某某系情谊关系,与吴某某素未谋面,将自己参赛名额转让给尤某某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存在过错,且与吴某某猝死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相应的分担损失或补偿的责任。赛事运营方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人尤某某认为,其与吴某某是同事,且同为马拉松运动爱好者,能体会吴某某渴望参赛的心情,主观上出于同事之谊、朋友间的帮忙,没有转让号码布获利的动机和行为。赛事运营方对比赛现场疏于监管,或有默许行为,管理存在重大疏忽,应承担责任。

  由于本案系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件,本案裁判将为此类事件的责任认定提供可参考的裁判标准,以进一步明确马拉松等体育赛事各方主体义务和责任,规范各方行为,减少乃至杜绝事故的发生,将对我国体育赛事组织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适用由三位法官加四位人民陪审员的“大合议庭模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