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还显示,申请人马红提供了伤情照片、医院病历记录、微信记录、派出所解救视频截图,作为被申请人冯某事实家庭暴力的证据,以上证据证明,因同居关系结束,冯某经常性地采取向马红发送恐吓性、威胁性的微信信息以及对马红进行殴打、跟踪、骚扰、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为。
该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红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该院依照《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冯某对申请人马红实施暴力;禁止对其骚扰、跟踪、接触其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冯某在马红住所地或工作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驳回马红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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