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经营者应有审慎的审核义务
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晔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因此,“盒子实验室”只有在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获得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新的经营项目内从事经营活动。
其二,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陈晔认为,在本例中,“盒子实验室”在淘宝店铺中上传“成华区张嬿婉商贸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向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违反了相关规定。即使确系通过第三方取得该许可证,但是作为一个完全的行为能力人,具有审慎的审核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许可证系伪造,因此蛋糕店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如果确有证据表明该证系第三方代办,那么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伪造证书的第三方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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