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
应予立案: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当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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