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范围
重点保障长期处于失能或半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日常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服务费用。
各市可根据当地保障需求和资金承受能力,低水平起步,科学确定重点保障人群和具体保障项目,并随经济发展和资金支撑能力提高逐步调整。
待遇支付
护理服务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和保障对象个人按比例或按定额分担,对贫困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照顾。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可按机构护理、家庭护理等不同形式、护理不同等级、提供护理服务不同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原则上规定范围内的护理服务费用支付标准掌握在75%左右。
各地要积极探索享受护理待遇与个人缴费适当挂钩的办法,强化个人责任。
还有哪些城市开始试点?
2016年6月,人社部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还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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