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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丈夫花钱也算是家暴 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杨先生提交了报警回执、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收费单据、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证明他头部被玻璃瓶砸伤,头面部多处软组织创伤,眼部挫伤为轻微伤。杨先生申请法院裁定丈母娘搬出现在的住所,并禁止殴打威胁他以及接触两个孩子。

  法官审理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杨先生遭受家暴的事实,故支持杨先生的申请。对杨先生提出要求丈母娘搬出现住所的申请,法官查实,杨先生的丈母娘现与其女儿住在一起,杨先生与妻子正处于离婚诉讼中,现已分居,故丈母娘居住在现有住所,并不会对杨先生造成直接人身伤害,且该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在离婚诉讼中需处理的共同财产,杨先生申请丈母娘搬出其居所,并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法官不予支持。再者,杨先生并未提供其丈母娘对两个外孙存在家暴的证据,禁止丈母娘接触外孙,缺乏事实依据,法官也不予支持。

  就在法官作出裁定之后的第11天,丈母娘也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申请内容为禁止女婿到自己的住所及住所以外的地方骚扰、辱骂、殴打、威胁自己和家人。为避免双方继续伤害彼此,法官支持了丈母娘提出的禁止女婿威胁、殴打她本人的请求。但丈母娘未提出女婿家暴自己家人的相关证据材料,故法官不予支持其提出的禁止女婿殴打、威胁其自己的家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