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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涉玩具枪案 枪支认定标准是否可作为审判标准?

  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枪支认定标准是否可作为审判标准

  同年6月22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贩枪”案开庭审理。

  张慧学在法庭上表示很冤枉,自己买卖的是玩具,并没想要卖真枪,收发快递用的都是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实名登记电话,进货渠道是正规玩具店,在展示架上公开销售,而且同样的玩具枪不止一家玩具店在出售。

  “黄河玩具枪我小时候就玩过,一模一样的,在市面上都有十几年了。”张慧学说,这怎么能是真枪呢?

  其辩护人王圣文、王国学律师为其辩护称:

  张慧学买卖的9支黄河M690价格低廉,子弹是BB弹,价格每支才19元,并不具有买卖真枪的主观故意,不应以故意贩卖枪支弹药罪论处;卖给张某和林某的“枪支”,张慧学不是直接卖家,连实物都没看到,对其致伤力一无所知,不明知它们是枪支。且公安的鉴定意见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张慧学不构成犯罪。

  两名律师指公安部关于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认定为真枪的标准,其所指的致伤力,是根据1990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制定,而以上两标准已于2013年12月31日废止,所以“1。8标准”已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审判的法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