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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污点修复办法 是一种务实的探索

  据新华社报道,近日,为了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浙江省发改委出台了《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包括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履行责任等内容。

  其实,信用修复并不算浙江“首创”。早在2017年11月,国家发改委、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即明确提出,要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并建立健全红黑名单退出、奖惩解除和记录留存协同机制。

  从国家发改委、央行发文,到浙江等地的跟进,这释放的是一种积极信号: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后,信用修复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失信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修复信用。在这方面予以规范,要体现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弹性。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主体,只要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相关行为的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就可以完成信用的修复。这实际上是惩戒失信、奖励守信的内在要求。有进有退,才能帮助更多人明晰守信与失信的边界,失信惩戒也才能体现价值。

  同时,这也是对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必要保护和救济。涉及限制和减损第三方权利的惩戒,本就是一件严肃的事。如果只有惩戒而没有对应的“救赎”激励,制度的公平性就存疑。所以,规范信用修复,为信用改善者提供“退路”,既是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确保失信惩戒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像浙江这样出台公共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等,之于保障社会对于信用修复的可预期性,是一种务实的探索。但是,也不能低估信用修复的现实复杂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