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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霸王条款 网络盗刷案件审理也明确依据

  上述律师建议,如果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留存银行卡未离身的证据,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在就近的ATM机上存取一笔钱,并保存好凭条,以证明自己并未弄丢银行卡,不可能同一时间在盗刷地进行刷卡消费。

  二是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银行卡,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银行问询盗刷账户的信息,包括盗刷交易的时间、地点、对手方账户信息等,跨行交易可以向中国银联调取凭证。最好在电话挂失的过程中问清客服人员的工号,记住通话时间,并将通话记录录音,方便之后诉讼时作为证据呈现。

  三是携带银行卡、本人身份证件以及相关单据到最近的派出所报案,以证明你人和卡都在本地,盗刷消费非本人所为。如需去案发地报案,需保留前往案发地的交通凭证。

  此外,针对伪卡交易情况下发卡行方面的义务,征求意见稿也予以明确。特别是在通知义务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两种方案:

  方案一: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卡行以持卡人未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手机短信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没有手机或者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通知的情形除外。

  发卡行有证据证明其已即时发出通知,该通知已到达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的,应认定发卡行尽到通知义务。

  方案二: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的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卡行以持卡人未对单笔交易额超过200元的银行卡交易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该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没有手机或者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通知的情形除外。

  发卡行有证据证明其已即时发出通知,该通知已到达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的,应认定发卡行尽到通知义务。

  在发卡行的核实、保全证据义务方面,则要求发卡行在持卡人告知伪卡交易后,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无合理理由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监控录像等证据,导致有关证据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文件还明确,发卡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伪卡交易争议、在伪卡交易责任确定之前或在确定持卡人不应对伪卡交易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持卡人做不良征信记录,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