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5日,此案公开开庭。银行方的代理人辩称,潘先生存在银行卡使用不当及密码泄露等过错。另外,34。6万余元被盗刷消费后,潘先生未申请挂失。银行没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银行错失三次止损良机,赔偿本息34。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该义务为积极的作为义务,而非消极的不作为。根据庭审查明,潘先生的银行卡内资金系在澳门被他人非法支付,从交易发生到卡内资金流转至交易相对方,存在24至48小时的时间区间,在该时间差内紧急止付,该笔资金是不会到达交易方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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