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孙志勇。孙志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该判决主文有二项:一、被告人仲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向被告人仲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比特币十个,返还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从判决主文第二项看,人民法院认可了比特币的财产性质,对仲某所得的比特币追缴返还。
那么为什么在判决主文第一项没有认定是盗窃犯罪呢?可能主要有如下考虑:
1、明确比特币的虚拟商品性质,主要依据是人民银行、工信部等部门在2013年12月5日的通知。该通知确认了比特币的资产性质,判决返还比特币是可以的。
2、但是,这一对比特币资产性质的认定并不是立法机构的立法认定。甚至不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各部门的部门规章,仅是“通知”,在立法角度看,层级是比较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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