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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领混吃混喝奖 强制拍照后在朋友圈“示众”

  法律界人士指出此举违法

  “践踏尊严”侵犯多项权利

  针对此次事件,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扶宏强认为,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可能涉嫌侵害了未完成业绩员工的名誉权。对于公司致歉并发放补偿金1000元的回应,扶宏强认为,此系公司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谅解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张钦昱提出,侵害名誉权须同时构成4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毁损;行为人具有过错。很明显,营销公司的老师让受罚员工举着带有“混吃混喝奖”等侮辱性文字的牌子,并勒令他人拍照转发,已经构成了对员工名誉权的侵犯。除此之外,还侵害了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工作环境权指劳动者应当在能够保障其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中进行工作的权利,这对于劳动者而言,具有人权的性质。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行为对于劳动者的身心舒适和幸福感造成了严重损害。

  近些年来,这种“践踏尊严”的“倒逼激励”屡禁不止。张钦昱介绍说,此次惩罚虽并非该公司所为,但用人单位与外聘机构承担连带责任,需共同向劳动者承担责任。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时,处于弱势地位。即使在劳动合同或公司规定中,对于劳动者完不成任务有相关的惩罚措施,这也不能成为欺压劳动者的工具,更不能以这种过激的行为去“倒逼”劳动者进步,这已经越过了法律的限度。同时,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往往忍气吞声,选择不作为,这就需要外力予以干预,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