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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吃软饭每月拿11万 有这等好事?

  案件

  离婚时承诺净身出户

  小红今年39岁,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阿贵。

  由于男方条件并不好,还比自己小两岁,起初小红并不同意交往,父母也极力反对。可是,面对男方的穷追不舍,小红最终动心了。2001年,两人结了婚。小红说,结婚以后,丈夫对她很好,让她感觉很幸福。这么多年过来了,家里的条件越来越好,儿子已经上了初中。

  可好景不长,2013年,小红突然接到一个陌生女子的电话。对方称,她和阿贵已在一起,希望成全他们,让小红离开丈夫。放下电话后,小红一下子就瘫坐在地上。当晚,丈夫回到家后,发现了妻子的异样,一问才知道,自己的事情败露了。小红提出了离婚,阿贵满口答应,并承诺净身出户。

  2013年3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书》。

  3年后前夫反悔了

  可是,让小红始料未及的事情再一次发生。2016年11月,小红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但由于产权证上是她与阿贵的名字,于是,她找到阿贵,要求过户房屋手续,却遭到了拒绝。

  小红拿出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请求对方按协议执行。阿贵却不认账,虽然承认这份协议是他签的,但他表示,协议内容一看便知,双方共同的财产都归对方所有,而他是净身出户,显然有失公平。而且,离婚时,小红曾口头承诺过,房屋归儿子所有,现却要求过户在她的名下,违背了离婚时的约定。

  已经承诺好的事情,已经签了字的离婚协议,还可以反悔?这让小红伤心不已,无奈下,她将前夫告上了法庭。

  法院:协议有效,房屋归女方

  云岩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分割,并自愿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明确了该房屋归小红所有,该协议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根据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侵害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侵害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故判决,该房屋归小红所有。

  (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