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黄某的父母、丈夫廖某及女儿潘某向鹿寨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江某、何某、江某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驾驶车辆停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界线上,该路段设置有禁止停车标牌;廖某驾驶电动车违章载人,且行驶过程中遇到江某的车时未确保安全,便驶入机动车道,被正常行驶的后方大货车右前保险杠碰撞,致使电动车失控碰撞江某的车辆。江某停放的车辆处于静止的被动状态,而廖某驾驶电动车遇到前方有障碍时,可以观察后方的车辆行驶状态,采取停车或者确保安全的前题下借用机动车道通行,但是廖某没有这样做,造成自己妻子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要大于江某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定,原告方在交强险外的损失,以江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何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廖某承担40%的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除交强险支付赔偿外,江某还要赔偿黄某的家人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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