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5年5月11日最新修改版) :
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达到5%时,应在3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达到5%时,每增加/减少超过5%的,应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报告期限内和后2日内,不得再买卖。
第十四条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达到5%时,应在3日内向证监会、交易所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达到5%时,每增加/减少超过5%的,应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报告期限内不得再买卖。
去年公布的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显示,上市公司相关股东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
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6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不过,该征求意见稿并未出台正式文件,预计将配合证监会此次减持新规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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