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被告人杨某将这些信息以每条25元(人民币,下同)至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37。4985万元。
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
浦东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案发 后退赔了全部的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浦东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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