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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600万姐弟翻脸 都是钱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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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实践性非要式合同,以保管物交付为成立要件。在本案中,2015年7月,陈凤转账500万元至陈龙账户的事实清楚,陈龙虽未交付保管凭证,但银行转账记录清晰且原告陈凤有转账凭证,在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时,应认定双方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因此,法院判决,陈凤与陈龙的保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保管期间,陈凤有权随时领取保管物,即500万元。判决陈龙夫妇应共同承担返还义务,扣除已归还的70多元,还需返还李明、陈凤420多万元。

  一审判决后,陈龙夫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