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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男加油站点燃摩托 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更大的后果

  调查查明,刘某家住富源,之前因在网上买的手机被偷,找不到又没报警,心情不好。当天来到东山镇和亲朋聚会,又发牢骚又多喝了几杯。酒一下肚,就控制不住了自己,想到刚新买的手机就丢失,自己却还要按期偿还分期贷款,怒火中烧,无处发泄。

  酒足饭饱后,刘某搭表弟所骑的摩托车准备回家,看到摩托车快没油了。两人只好骑着摩托车来到就近的加油站加油。此时,无处发泄的刘某,看着加油的女性工作人员身边没人,在酒精的刺激下,作出了荒唐的一幕。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醉酒后的人犯罪和正常人犯罪在法律上同等对待。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