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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曾用这招把西方耍的团团转 中国学会了

具体运用上,日本公司提出的专利申请一般都是较小的发明,划分得很细。他们的几个彼此分离的专利申请,在西方企业一般都要归于一案的,这是日本同西方国家交换专利技术时,日本占便宜的原因;并迫使美国公司让予他们自己的大量专利技术,以换取利用日本的小部分专利。日本的这种技术性专利技巧导致商业上优势的做法,正是专利战略的目的所在。策略上,日本以慢制快、以小打大、以多胜少。

就协议实施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中性的,它是人类根据社会发展就知识产品这种特殊物权所制定的法律制度。发达国家凭借自己的优势行使双重标准,努力使知识产权制度变成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经验丰富”的发达国家是这方面的“高手”,作为发展中国家必须警觉并善于借鉴。

经合组织一成员国的专利局曾讨论同我国专利局相互承认各自审批的专利,即两局批准的专利产生双重法律效力——在该国和中国同时生效,但当我方询问这种“互免签证”的作法是否也适用于专利的相关费用时,该国则明确表示费用不免。这一看似对等的做法也就失去了意义,因为制约我国专利申请人的资金得不到缓解,我国专利申请人资金相对匮乏,再加上发达国家昂贵的专利申请费用,造成了我国和发达国家彼此间申请专利极不平衡的局面。发达国家的这种做法是以资金优势构造名义平等、实质不平等的“国民待遇”……

根据国际原则,制定符合我国特殊国情的规定,以发挥和利用我们自己的长处,保护我们的民族利益,这是在专利领域贯彻和落实“趋利避害”精神的具体体现。亦是永恒不变的真谛,美国和日本分别能够同自己的“师傅”英国和美国抗衡,亦有专利制度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