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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联合调查组雷霆出击,崔永元摊上大事了!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见刚与王永安合伙关系成立,王永安构成侵权,应给付王见刚3710余万元。王永安上诉后,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王永安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14年5月决定提起再审,由最高法院审监庭组成合议庭审理。2015年8月,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经充分讨论研究,决定维持原判,但至今未作出再审判决。

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山西省高院一审判决、最高法院二审对该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是在经营利润的认定与计算上存在瑕疵。一、二审判决均以利润加本金的方法计算王永安应返还的利润,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此外,一、二审判决均参照该案中合资各方签订的《股金确认及分配方案》认定双方合作期间的经营利润,依据不充分。

联合调查组对王林清视频反映的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干预办案”问题进行了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