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供给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950年1月20日,政务院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央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试行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供给制(或包干制)和薪金制,以小米市斤为计量单位。
《规定》把全国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分为25个等级。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最高为一级,每月为3400斤小米,勤杂人员最低为25级,每月120斤小米。高低差为28.3倍。
1952年7月5日,政务院颁布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把三月份公布的试行标准加以修改,适当提高了工资制工资标准。从中央主席到勤杂人员划分为29个等级。供给制一级为1706(工资)分,29级为85(工资)分,高低差为25.8倍。
这次基本上统一了全国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初步体现了按劳付酬精神。
1954年6月25日,政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使工资制度进一步统一、合理,将供给制(包干制)工作人员的待遇,逐步过渡到工资制,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待遇。
要求根据“德”、“才”和“资历”的原则评定工作人员的工资级别。最高一级:工资分2400分或包干费1880分;最低29级:工资分90分或包干费89分。高低差为26.6倍、2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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