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自7月份起将现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而利社会主义建设。
规定共分为30个等级,最高中央主席为一级,月工资560元,最低勤杂人员为30级,月工资18元。高低差距为31.1倍。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工资改革的决定,适当提高了工资水平,决定把全国工资标准分为11类地区。北京为6类地区,中央主席最高为一级(月工资644元),勤杂人员最低为30级(月工资23元),高低差距为28倍。
这次改革,取消了原来采用的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以消除工资分和物价津贴给工资制度带来的不合理现象,并简化了工资计算手续。
这次改革,完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由战时工资制度、供给制和以实物计算的工资分制、包干制向货币工资制的过渡,实现了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原来不平衡的统一。
消除了很多矛盾,初步建立了按劳分配原则,促进了社会安定和谐,对于鼓励职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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