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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闹待遇!毛主席率先垂范自降工资

毛泽东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多次带头要求降低自己的工资标准。据建国初期在中央主持工资工作的李立三说,我们的工资制度,基本上是学习苏联的办法。苏联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最高与最低的差距达100倍。

他们的领导干部除工资以外,每个人还有一个“纸袋子”(即发给工资以外的津贴、奖金等),实际高低差距更大。我们在进行工资改革时,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方案,最高标准是1000元,为最低工资(30级,23元)的43倍多。

方案报到毛泽东那里,毛泽东说:“你们要1000元,我只要500元。”因此,最后确定:北京地区一级为644元,30级为23元,高低差距为28倍。

此工资标准实行半年,毛泽东提出降低高级干部的工资。1956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41次会议通过决定:“为了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使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地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决定将1956年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十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予以降低。

各级降低的比例是:1-5级为10%;6-8级为6%;9-10级为3%。降低后的标准:1级由644元降为579.50元;2级由581元降为522.50元;3级由517.50元降为465.50元,以此类推,10级由218.50元降为212元。

这次降低工资两年后,经毛泽东提议,1959年2月7日,中共中央作出降低国家机关三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标准的决定:“为了缩短最高工资标准与其他各级工资标准之间的差距,现决定在1957年降低后的国家机关十级以上干部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将国家机关一、二、三级的工资标准合并为一级,并且降低为400元(按一类地区计算)。

这次降资只降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和企事业、科教、文艺工作者一律不降。其结果是1-3级都降到405元(按一类地区计算)。毛泽东他们都被降到每月405元,为最低工资(23元,6类地区)的17.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