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国安法开始实行,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的法官需要特区行政长官指定,指定人选的范围包括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在确定人选前,行政长官可征询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
被指定的法官任期一年,但凡是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法官不能被指定,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也将被终止资格。
这也就是说,《国家安全法》并未要求排除外籍法官,所以,据环时7月2日报道,来自香港特区政府网站的消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7月2日发表一份声明,声明有关于此的内容。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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