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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违法保外就医 5名狱医获刑 哪里有漏洞?

“神奇的病危”:杀人犯的7次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罪犯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2月12日被呼和浩特中院判处死缓,2006年4月14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2008年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3月11日,高院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5年。

据判决显示,2011年4月1日至4月29日,王某因患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心功能Ⅱ-Ⅲ级,在监狱局医院住院治疗。因王某病情严重,需做心脏支架手术,2011年4月29日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急保)6个月。

此后,王某6次获得保外就医和1次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在监狱外的时间长达7年。在此期间,王某得以外出旅游、工作、结婚生子。

保外就医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一种监外执行措施。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等情况下,可准予保外就医。

同时,保外就医需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比如,要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指定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