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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家暴跳楼女子接受央视采访 双方曾表示愿意调解

据了解,这是原告第一次向该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户口本、店面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原告有抚养能力。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柘城县公安局所做的眼部轻伤一级鉴定报告,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庭审中,双方均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原告的调解意见是主张离婚、抚养孩子,被告的调解意见是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法庭不再进行调解。

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艳与被告窦某豪于2016年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5月3日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7年10月25日生育儿子窦某某,2018年6月原告用其父母陪嫁款在柘城县城投资经营一家服装店(2019年1月10日办理营业执照),2018年12月27日在柘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每周打牌一至二次。2018年,原告曾因生气把婚前嫁妆拉回娘家,一个月后双方和好。2019年8月7日,被告窦某豪在牌场打牌被其母亲找到,被告认为是原告告知的并在电话中辱骂原告。2019年8月13日,在原告经营的服装店内,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因被告把门锁上,原告从二楼跳下,造成原告身体多处损伤,骨盆骨折椎体骨折,经鉴定原告左眼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7月7日被告窦某豪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已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法院,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