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虽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被告无正当职业,又有赌博的不良习惯,为此双方多次生气吵架,夫妻关系不和,2019年8月,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轻伤,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孩子不满三岁
需要母亲照顾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由于被告窦某豪对原告刘某艳实施家庭暴力,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被告又有不良习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虽儿子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被告父母愿意代为抚养,因孩子不满3周岁,需要母亲照顾,且其母亲是法定的监护人,刘某艳身体也正在康复,故儿子窦某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无固定收入,抚养费标准可参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计算,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其年满18周岁止,被告窦某豪应支付抚养费156469.44元。
开店时双方未办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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