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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白名单出炉 证券公司数量下降至27位

从目前来看,“白名单”券商在监管层面主要可享以下优待:

一是能减则减。对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取消发行永续次级债和为境外子公司发债提供担保承诺、为境外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融资的监管意见书要求。

二是能简则简。简化部分监管意见书出具流程。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等申请,不再按既往程序征求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意见,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直接出具监管意见书。

三是创新试点业务的公司须从白名单中产生,不受理未纳入白名单公司的创新试点类业务申请。按照依法、审慎的原则,纳入白名单的公司继续按照现有规则及流程申请创新业务监管意见书。

此外,未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不适用监管意见书减免或简化程序,继续按现有流程申请各类监管意见书。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证监会明确表示,“白名单”主要供证券监管部门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其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不过由于创新试点业务也将从上述名单中产生,故而历来券商也尤为看重该份“资格”自家能否上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