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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公斤黄金被扣18年 涉事人获赔1100万

  近日,记者从“58公斤黄金被扣案”当事人马五德的代理律师张铁雁和彭红红处获悉,“58公斤黄金被扣案”有了最新进展,马五德、马占奎等五人获得国家赔偿共计1100万元人民币。

  记者获得的一份《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下简称“决定书”)显示,1999年7月30日,马正清、马锦忠驾驶甘N-03488牌号东风车前往拉萨,行至那曲地段时,那曲公安处检查发现车内有大量黄金,遂对人、车进行扣押并以涉嫌非法运营、贩卖黄金为由,对马正清、马锦忠予以刑事拘留。

  根据二人的交代,同年8月1日,那曲公安处刑侦队民警在拉萨“乐都饭店”将等待收货的马五德、马洒力抓获,并当即宣布了刑事拘留。14日,那曲公安处在保证人保证并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对马五德、马洒力二人变更了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1999年8月16日,那曲公安处对马正清、马锦忠二人取保候审。2000年6月28日对二人解除取保候审。

  1999年12月10日,那曲公安处将所扣押的黄金变卖给银行,变卖款额为3825797.47元。12月15日,将变卖黄金款额以“罚没款”名目上交那曲地区财政局。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了解到,此前根据国家规定,黄金的收购和供应都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批而从事经营属于违法行为。2003后,随着国家政策调整,个人可以收购、买卖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