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支付标准计算
1、安徽省
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发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补充通知》,明确了安徽现阶段按照2012年县级医院药品中标数据、2014年基本用药中标价制定医保支付参考价的思想,规定“限价目录内的省级招标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为药品中标价”。因此,安徽省对于完全竞争产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省级中标价。
2、重庆市
重庆市医保支付标准将根据各厂牌药品在其他省(区、市)的实际购销价(无购销价的药品采用中标价)和上一年度重庆药品交易所成交均价情况确定。试点范围是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额前300位的医保药品以及与其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
将同通用名、剂型、规格的所有药品为一组,采集组内各厂牌药品在其他省市购销价,以同组普通质量层次(国产GMP)的药品在各省市的购销均价计算平均值。若药品的购销均价低于平均值的,以平均值作为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药品的购销均价高于平均值的,分厂牌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有3个及以上购销价的,以该药品购销价低的后3位的均值作为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有2个购销价的,以低的购销价为支付标准;
只有1个购销价的,在购销价的基础上,下降一定比例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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