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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取代两规 北京监察委首个被留置当事人

  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刘永强:在调查贪污贿赂类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部分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案情又重大、复杂,而且这个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要毁灭证据、隐匿证据,或者逃跑,有这种倾向,在这个时候,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以后,就采取留置措施。

  北京市通州区纪委区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陈钊:李华的案件因为第一个属于案情比较重大,主要是金额761万,第二个他因为年龄比较年轻,思想负担比较重,我们担心李华在我们调查期间可能出现一些逃跑、自伤、自残等等这种情况,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这个案件进一步深入调查,同时保证保障李华在调查中不出现其他的问题。

  而作为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留置的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

  北京市通州区纪委区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陈钊:目前来看,留置这个手段的本身,还是需要上一级监委会的批准。只有等到检察机关对他的案件事实给予了认定,认为他涉嫌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然后我们再根据相关的要求,对其解除留置措施,这样保证两个机关有效的衔接。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