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条例规定,本市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要求,制定停车信用机制的具体办法。
此外,对于逃缴道路停车费用的行为,条例除了规定由去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对催缴外,还将处以最高1000元的罚款。
小区周边可设临时居住停车区
为解决居住小区周边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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