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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突发病症坠下站台致残 地铁应该担责么?

  地铁:已经尽到保障义务

  昨天下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余先生由其姐姐出庭代理。对于起诉,地铁公司表示,余先生是自行跳下站台的,属于法定的免责情形,这超出了地铁公司所能防止损失的范围,余先生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余先生的行为还违反了相关法律和秩序,很可能造成地铁停运等事故,影响乘客出行。”

  地铁公司称,余先生起诉书中称其因癫痫病发作跌入轨道,但无证据证明其跳下站台的一瞬间是癫痫病发作,也没有证据证明与地铁公司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在跳下站台时,他的姐姐没有陪同在身边,家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应由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地铁公司还表示,事故发生的五棵松地铁站站台的安全提示、站务员、安保人员完善,地铁方面也适当地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和及时救济义务。因此他们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起诉书中所称,是没有安装安全屏蔽设施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但是安装屏蔽门并不是通用的必要的安全设施,不属于地铁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必需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