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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遭撞遇难 公交一方承担30%责任

  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一中院。法院经二审认为,公交车驾驶员德某未按规定停车,也没有注意到路段两侧注意儿童的警示标志,未尽到驾驶人员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死者甘某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危险,应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监控录像显示,事发路口处的人行横道因年久失修已经灭失,死者甘某下车后经公交车车头横过马路的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故甘某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

  承办法官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道路,不得停车。”公交车车体大,易遮挡后车视线,再加上上下客人数多,很容易形成安全隐患。故公交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到站停车制度,确保乘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