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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买桔子罐头获刑 最高法再审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滨果公司要求耿万喜等人将三万元钱款退回,但耿万喜未退款,将三万元购买桔子,后又因桔子腐烂而无法发货。之后,耿万喜及阜宁服务部通过桔子售款、现金转账和货品置换充抵等方式与滨果公司结清欠款。

  1986年6月25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耿万喜犯诈骗罪。

  1986年10月7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万喜以代购桔子罐头为由,先后两次将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3万元骗到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自己贩卖桔子的资金,使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损失。经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追回赃款。

  据此,对耿万喜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耿万喜不服,提出申诉。

  历经四级法院审理 最高法再审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苏省高院进行再审。江苏省高院再审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