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朱广义等人表示,“祭城路”具有深远历史文化影响,郑州市政府更名行为违背了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中有关地名命名应保护历史、尊重当地群众愿望、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能更改等相关规定,更名程序违法,且侵犯其名誉权、荣誉权、名称使用权、精神权益,故请求判定更名无效。
郑州市政府则认为,该路更名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一是综合衡量道路规模及长远规划,贯彻一路一名原则,方便使用;二是道路主体并不在祭城路街办辖区内;三是祭(zh )字读音生僻,沿线单位提出更名申请,郑东新区征求单位群众意见时大部分同意;四是更名进行了网上公示,也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不存在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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