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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风筝涉侵权 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

  原告:电视剧《风筝》出品方、制作方未依约署名构成侵权

  原告林宏诉称,2009年4月30日,其与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其为电视剧《风筝》创作剧本,同时约定其享有原著作者署名权及电视剧编剧署名权。原告创作并向北京东方联盟公司交付了剧本。剧集播出后,原告林宏发现该剧编剧署名为杨健和秦丽,或者是杨健和林丽,但没有为自己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

  林宏认为,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东阳龙锦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电视剧的出品方和制作方,均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制片者,未给原告署名的行为严重篡改了事实,已侵犯其编剧署名权和原著作者署名权,并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在涉案电视剧上为自己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连续30日在北京电视台、东方电视台、腾讯视频、爱奇艺、咪咕视频的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1万余元。

  被告:未与原告签约 电视剧与原告同名小说无关

  被告东方联盟公司答辩称,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不是合同约定的涉案电视剧编剧,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并称按照原告的要求,公司与其妻子秦丽而非原告本人就涉案电视剧签订了编剧协议书,并履行了该协议,该协议约定秦丽原创剧本,而非改编,涉案电视剧与原告同名小说没有任何关系;公司已经依约为秦丽署名为编剧,后因公司聘请案外人杨健对秦丽创作的剧本进行了大面积修改,故编剧署名为杨健和秦丽。

  被告新丽集团公司、新丽投资公司亦不同意原告诉求,称东方联盟负责涉案电视剧剧本,关于剧本的来源,两家公司认可东方联盟公司的意见,并称原告不是涉案电视剧编剧,该剧也没有使用原告的涉案同名小说,故并不侵权。龙锦宸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涉案电视剧使用了原告小说及剧本 被告应为原告署名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根据对涉案电视剧与涉案小说、涉案电视剧与涉案剧本的比对结果,发现三者所讲述的故事整体框架及脉络基本相同,人物关系设置也基本相同,在此基础上包含了大量相同或相似的情节和桥段,且该等情节的具体展开方式、设计安排亦多有雷同。结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涉案电视剧使用了涉案小说及涉案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