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根据双方合同往来和支付报酬的情况,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真实有效。涉案合同中曾约定,东方联盟公司“有权决定编剧是否署名”的含义,结合合同其他条款,法院认为此条款应解释为该公司有权决定新聘请的编剧是否署名,而非决定原告是否署名。
对于东方联盟公司辩称林宏要求以其妻子秦丽的名义签署合同,并且实际履行的是与秦丽所签《版权购买及剧本创作协议书》,被告仅提供了证人证言,而该证人长期供职于东方联盟公司,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东方联盟公司、新丽集团公司、新丽投资公司在涉案电视剧《风筝》上为林宏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爱奇艺网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并赔偿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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