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王某上诉表示,他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被害人因地面光滑摔倒,他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量刑过重。辩护人指出,王某对被害人是“甩”而不是“摔”,因此他的行为适用过失致死罪。王某犯罪手段并不残忍,不是预谋犯罪,认罪态度好,建议二审改判。
检方则认为,王某将被害人拽出车厢后使用拳头进行殴打,后用手拽住对方衣领将其往大理石柱子上磕、又将其摔倒,使其后脑与地铁站大理石地面在没有任何缓冲的情况下直接接触,直至被害人倒地不起,王某的伤害行为才停止,与一般的推搡行为有本质区别。王某作为成年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受伤的后果是明知、可以预见的,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态,亦不是意外事件。
市高院经审理认为,不论王某对被害人是“甩”还是“摔”,均系王某的主动行为。被害人因之倒地伤及头部,导致被害人因颅脑损伤死亡结果的发生,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对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据此,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2024-04-30 09:36:49
2024-04-30 09:18:38
2024-04-29 09:21:04
2024-04-29 09:30:13
2024-04-28 09:36:18
2024-04-28 09:30:59
2024-04-26 09:31:29
2024-04-26 09:44:40
2024-04-25 09:56:50
2024-04-25 09:53:31
2024-04-24 11:07:23
2024-04-24 11:09:22
2024-04-22 10:35:22
2024-04-22 10:4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