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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案牵出受贿 纠纷案打到最高法

  一个法院,两种判决

  2008年5月25日,东灵公司将孙阳与孙某功起诉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银川中院)。

  银川中院第一次判决,虽然确认孙阳与孙某功存在违约行为,但东灵公司要求解除《抵押还款协议》的诉求未获支持。

  理由是,涉案的5套房子,与孙阳购买过的另外3000多平方米房子在同一栋楼上,法院判决时考虑到了这些房子的整体性。

  最后,法院判决孙阳、孙某功支付东灵公司200多万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对于违约金诉求,法院没有支持。

  拿到判决后,东灵公司、孙阳、孙某功都不服,均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

  几个月后,宁夏高院通过裁定,撤销了银川中院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审。

  银川中院经审理后,又做出了“(2009)银民初字第151号”判决(简称151号判决)。

  第二次判决结果是,孙阳、孙某功除需向东灵公司支付145万余元违约金外,双方其他诉求,均被驳回。

  记者注意到,在151号判决中,孙阳一方陈述了自己的观点。他们称之所以没付清房款,一方面因为东灵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另一方面是签订《抵押还款协议》后,东灵公司没将土地使用手续办到他们名下,导致无法贷款,但没说明贷款原因。

  孙阳方面还表示,2008年2月26日到土地部门查询后才得知,东灵公司欠着40多万元土地收益金没缴纳,并认为这种行为构成违约。

  孙阳在诉求中,让东灵公司支付这笔土地收益金,并另赔偿58万余元违约金。银川中院认为,该诉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此次判决,法院仍没支持东灵公司与孙阳解除《抵押还款协议》。

  原因是,法院将孙阳付过的房款,和孙某功付过的购房款合计到一起,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孙阳未构成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不成就”。

  法院还称,东灵公司已将5套营业房交付给了孙阳,而《抵押还款协议》中所支付的款项是针对所有购买房屋的付款,并不能分清支付的具体房屋的款项,双方也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